十一黄金周的脚步声已渐渐清晰,许多小伙伴也在谈论着去哪玩,旅游业再次体现它的繁荣。然而,个人信息免不了大量流入公共区域。在多元化的今天,我们应该怎样保护个人信息呢?
酒店、航空公司、旅行社等都会拥有大量的客户信息,使用客户信息本应是为了给客户提供方便和服务,但在市场竞争和利益驱动等因素影响下,企业往往不能合理使用客户信息。
那么,个人信息保护受到侵害的类型有哪些呢?根据分析整理我认为由个人信息引发的消费者受侵害类型主要有:1盗窃个人身份证和诈骗信用卡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2定时骚扰,包括垃圾电子邮件对电脑和网络容量的占用及无礼的电话营销。3轻易向雇主、配偶或公众泄露个人详细信息。4私自调查客户信息,根据等级、薪酬等,在所提供的服务中存在差别或不公正对待。
我认为对于旅游业中个人信息保护的两个主要目的是保证安全和保护隐私。我国目前在旅游业各个主要方面,如旅游安全、旅游投诉等领域均有相应的法规,但大多数是“条例”、“暂行规定”之类,这些法规的法律效力较低,有的还只是政策性的文件。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旅游保险法》、《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合同法》。当然这涉及民法、商法、行政法等诸多方面,还有个人、企业及政府等诸多主体,这里我仅从私法角度谈个人的信息保护问题。
我认为尽管有许多行业准则,但是没有专门法律具体硬性规定权利和责任的范围及相应的惩罚赔偿措施等,没有起到足够的约束作用。我建议在制定旅游业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应该兼顾处罚和个人信息在商业使用中的限制,以避免个人受到潜在的危害。此外,法律规范的重点应是负责并且合理地使用个人资料,而不是仅仅止步于诸如“保护个人隐私不被滥用”这样泛泛的规定。当然在这其中涉及的企业,也要有相应的企业自律,在这方面也应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其中民商性为基础,例如电信行业的来电识别和控制权等。
总之,个人信息保护是当今世界十分重要的一个问题,我们平时应注意从多方面保护个人信息,这样才能更好地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