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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怀刘明利老师

发布日期:2014年03月20日 10:32 点击次数:

  上午从人人上看到这个消息时,最初我完全没相信,身边的几个同学和我一样不相信,但下午的讣告让我们不得不相信,刘老师走了。
  上学期在香港交流,没能听到刘明利老师的行政法。听很多同学说,刘老师的课知识点的讲解很细,内容体系非常明晰。一直期待这样的课堂,于是这学期选了刘老师的立法学。比较客观地说,第一节课并没有感到极大的惊喜。因为在课堂风格的选择上,我对声音非常洪亮、语速比较快、颇有演讲家气场的老师一直存在天然的偏好,刘老师的课堂,如果一定要做一个classification的话,应该属于学者气质更浓厚一些的风格,尽管我知道老师在实务方面的经验非常多,还是觉得应该划归此类。因为他说话的声音一般情况下比较低沉,唯有讲到非常令人心动的案例时,音调和响度才会略微提升一些。
  当然,刘老师的第二节课,就让我根本性的否决了我对其的第一印象,并且令我深深的为自己的些许浅薄感到愧疚。那天课堂上,刘老师在讲解立法目的和意图时,提及1989年的游行示威条例。该条例在最初草拟时,对立法目的之表述为“为维护公共秩序与社会安全,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制定本法”,最后出台时的表述将保障公民权利提前,公共秩序与安全置后。刘老师做了一句评析,这样的立法目的表述体现的是权利本位至上。我随即联想到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关于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的漫长争论,不同学者的不同观点忽然蜂拥而至。于是,下课我冲到讲台前问老师,我国1989年这个条例的表述,可不可以理解为,这个问题取得了一个阶段性的定论,就是立法本位的问题上,权利至上成为一个具有普世性的思潮。为了佐证我的这一论调,我当时还举出同一时期澳洲和日本的两个立法例,还没等我说完,老师就打断我说,“你别太开放地联想,我是就事论事,只是这个问题上,着重突出了对权利的保护,其他问题上,我可没这么说。”
  当时的感觉是,多少有那么一点尴尬,感觉自己丰富联想的热情,以及突发的学术灵感猛地被泼了一盆冷水。后来一想,这才是就事论事的学术严谨性。一个师兄后来知道这件事情,便开玩笑地安慰我说,都像你这么联想来写文章的话,个案分析就完全没必要了。那天的后半节课,在法律适用性是不是法的本质属性的问题上,老师提及了宪法司法化的可能性问题,于是举出非常著名的“齐玉苓案”。我脑子里面一下子蹦出了2008年废止这个判决的文件,于是立即用手机上网搜出那条文件的全部内容,并牢记文件中列明的几点理由,也就是宪法司法化的批判性意见。下课后又第一时间冲上讲台,还狂妄的拿着手机,老师看我脸上的表情,在我开口提问之前抢先一步说,“我知道你要说什么,这个判决2008年已经废止了,我下节课就讲这个……”我现在还记得听到这句话时的心情,好比说,发现新大陆一般抑制不住的兴奋,在心底筑起了一道脆弱的高墙,被揭穿自命不凡的洪水瞬间冲垮。老师出门之前,还回头安慰我一句,“你就是太急,有什么着急的,又不是下节课就不上了,知识点讲不完了。”虽然不是那次课的下节课,没记错的话,又过了4到5节课。现在,刘老师教案上的知识点确实是,永远地讲不完了……
  今天下午晚些时候,看到一个已经保研去人大的师兄的人人状态,“人生总是充满了莫名其妙,本科的时候一直和朋友们觉得刘老师的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是水分最少、讲课最务实的课之一。突然院网就发讣告了,真是人事无常。感谢师恩,祝您一路走好!默哀。”还看到马老师的状态回复中,同学们一层一层盖楼的蜡烛,以及一层一层堆积的哭脸。下午的公务员课上又听到郑老师劝我们,年轻的时候一定注意身体,不能把昼夜颠倒作为努力的表征,骄傲的谈资。于是决定,写完这篇日记,马上关灯休息,珍惜生命和健康。
  ——谨以此文,代表法学院全体学生,缅怀刘明利老师。

【供稿单位:法学院    作者:荆鸣    编辑:新闻中心总编室    责任编辑:静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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