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是有关部门大力倡导公民见义勇为,另一方面却是见义勇为者在受伤后,无法承担高昂的医药费,面临无钱医治的困境。看似普通的个案背后所折射出的不仅是根深蒂固的“见义勇为”行为在认证方面的制度缺陷、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更有普通民众道德的沦丧。简化审批程序,完善制度与道德建设,才能让一个普通人真正有见义勇为的资本。
12月2日,据《西北晨报》报道,西北师大大四学生郝峰,在上学路上为了阻止蟊贼偷窃女生手机,不幸被毛贼同伙刺伤后住院治疗。在花光了自己辛勤打工赚来的钱,家境贫寒的他因此陷入欠费停药窘境。而更让人心寒的是,那天遭遇小偷的女生也一直没有出现。
又是一起见义勇为者的悲剧,对于此类事件,我们也早已不再陌生。但之所以还能进入公众的视野,足以表明此类公共事件依然缺乏妥善的解决之道。
众所周知,政府部门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见义勇为行为的目的正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一种行政协助行为,见义勇为者在负伤后理应得到政府部门金钱方面的救助本是理所当然。
查看《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十六条也明文规定: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牺牲的,其医疗费、伤残补助、丧葬费、抚恤费和有关赔偿费用,因见义勇为人员无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支付确有困难的,由行为确认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支付。
无论是从道义上还是规章制度上,郝峰目前的困境都符合政府部门的救助标准,但为何还会出现此种局面呢?问题的关键就在于郝峰的行为首先要获得相关部门的“见义勇为”行为认定。换句话说,只有在获得认定之后才能获得以上条例所规定的补偿内容,否则一切皆是徒劳。
而现今“见义勇为”认定可以说是乱象一篇: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不同的标准中主体范围过于狭窄、认定条件过于苛刻,认定所需要的时间更是遥遥无期,少则半年,多则十几二十年。因此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郝峰想通过申请见义勇为的奖金来解决医药费的困境,实在很难行得通。
与此同时,作为该事件当事人的那位女同学迟迟不肯出面作证更增加了认证的“不可能性”。在“惹一事不如躲一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下,“知恩图报”、“善有善报”等优秀的美德逐步被消解,一个有责任感,敢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公民化身为极端利己主义者,这与前段时间刚刚发生的那位自己摔倒却讹诈孩童的老人在本质上并无区别,不能不说是社会的悲哀,时代的悲哀。
在目前的情况下,通过媒体的报道引起广泛关注进而得到相应的社会救助,是解决郝峰医药费困境最可行的方法,但这注定不是常态。原本应该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责任反而要由普通民众来分担,这本身就是政府部门的缺位,同时民众同情心的反复使用所带来的审丑疲劳,必然会导致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时公众的置之不理,照此发展终将铸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对于见义勇为行为需要政府部门建立起一套从当事人认定、受伤人员救助、证人保护等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标准,并真正贯彻落实,给普通民众以见义勇为的资本,否则,一切都毫无意义,不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