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官网iOS app下载
山大邮箱 | 投稿系统 | 高级检索 | 旧版回顾

视点首页 > 心灵驿站 > 正文

公园立法,怎一个“罚”字了得?

发布日期:2013年11月14日 14:54 点击次数:

  《广州市公园条例》预计于明年年底前正式出台,《条例》拟在公园内设立功能分区且规定市民在安静休憩区内禁止开展喧闹的健身、娱乐等活动,违者最高将被处以1000元的罚款。
  这一规定,无疑是向广场舞爱好者发出了禁令,违者可罚千元也成了一种“精神恐吓”。广场舞作为一种简单有效并且成本低廉的健身方式,受到了许多城市居民特别是中老年妇女的欢迎。近几年来,广场舞风靡全国各大小城市,成为我国城市居民的主要健身方式。但随着跳舞人数的增加、规模的日益扩大,噪声污染也越来越大,以至于附近居民对其负面评价越来越多。广场舞者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公域的界限,触及了侵犯他人私域的文明底线。近段时间,广场舞者与附近住户的矛盾越来越紧张,北京一男子不堪其扰,竟鸣猎枪恐吓、放藏獒驱赶;武汉一住户公然向大妈们泼粪。广场舞扰民引发的纠纷不尽于此。种种事态都表明公园立法的必要性以及迫切性,“应运而生”的便是即将出台的《广州市公园条例》。对于受扰居民来说,《条例》中强制的惩罚措施无疑是大快人心,但对于广场舞爱好者来说,却是对她们户外娱乐健身行为的极大制约。
  综观双方利益,又怎是一个“罚”字可以说得清呢?立法本身是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但也不能为了保障一方利益而牺牲另一方利益。如何才能使公园噪声扰民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笔者认为,采用强制的立法惩罚措施并不是最佳的方法,应该在社区管理者的协调下,让双方进行和平沟通以及协商,换位思考寻求最好的解决方案。比如,广场舞者要自觉定时、降噪,尽可能地将时间安排在居民上班时段,并且控制好跳舞时间,尽可能地降低音响声量,减少噪音;作为普通的市民也要体谅大妈们娱乐健身的需求,多一份宽容,多一份理解,双方互让一步,方可海阔天空。此外,城市的管理者不仅要做好环保宣传工作,加强市民道德文明建设,还要做好配套的公共娱乐设施和文化设施建设。比如合理加大公园的用地面积、建立专门供市民休闲娱乐健身的场所等等。做到这些,市民文化发展中的内部矛盾才能得到更好的解决,单靠惩罚的规定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矛盾,甚至会给市民文化建设戴上一具沉重的枷锁。
  在当前的法制社会下,立法是必要的,但“法”最核心的还是要以人为本、统筹全局,切莫让“罚”字当头,束缚了我们的精神文明。

【供稿单位:文学院    作者:闫东鸽    编辑:新闻中心总编室    责任编辑:亚宁  】

 匿名发布 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0条评论    共1页   当前第1拖动光标可翻页查看更多评论

免责声明

您是本站的第: 位访客

新闻中心电话:0531-88362831 0531-88369009 联系信箱:xwzx@sdu.edu.cn

建议使用IE8.0以上浏览器和1366*768分辨率浏览本站以取得最佳浏览效果

手机版

欢迎关注山大视点微信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