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大邮箱 | 投稿系统 | 高级检索 | 旧版回顾

视点首页 >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山大作报告

发布日期:2011年04月27日 13:15 点击次数:


学术报告会现场

  
    [本站讯]4月26日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二级大法官、山东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张军在法学院学术报告厅为山大师生作了一场题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学术报告。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和山东大学法学院一级教授武树臣担任评议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山大作学术报告

  
    报告中,张军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内涵进行了概括。他提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即指法官根据自己的理解用衡平的方法对法律进行校正的权利,并认为法官在进行自由裁量时需要对立法者观念进行研究,从立法者的角度作出判断。张军阐述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四个标准。第一,自由裁量是法官严格依法进行的裁判,自由裁量必须在法律规范内进行并且结果必须有法律依据;第二,自由裁量只能依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如案件证据、客观事实、法庭事实进行判断;第三,自由裁量是在法官个人法律意识支配下做的自有判断;第四,正确的自由裁量应是具有最好社会效果的裁判,须让人民满意、让大多数人赞成、符合社会发展潮流并且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法官在自由裁量时必须讲政治、顾大局,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基准。张军还结合其丰富的实务经验讨论了自由裁量与司法能动和司法专横的关系,并从社会和法院两个角度阐发了自由裁量对于审判实践的重大意义。张军凭籍自身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审判经验,对法官自有裁量权这一论题娓娓道来,思维缜密,诙谐生动,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法学探讨提供了实务和理论相结合的全新视角。
    


报告会观众



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右二)与张军、武树臣(左二)合影留念

  
    在评议阶段,武树臣教授从中国古代体现自由裁量权的法律制度和现代判例指导制度两方面出发,提出了自己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的宝贵观点;徐显明则以中国古代县衙审判和现代纽伦堡审判为例,针对张军关于自由裁量权的报告进行了精彩点评。三位大师级学者的讲评、评议观点交相辉映,引起在场师生的强烈反响和共鸣。报告会由法学院院长齐延平主持。]

【供稿单位:法学院 宣传部 新闻中心    作者:文/王娜 程衍 图/杨云雷    编辑:新闻中心总编室    责任编辑:莉荔  】

 匿名发布 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0条评论    共1页   当前第1拖动光标可翻页查看更多评论

免责声明

您是本站的第: 位访客

新闻中心电话:0531-88362831 0531-88369009 联系信箱:xwzx@sdu.edu.cn

建议使用IE8.0以上浏览器和1366*768分辨率浏览本站以取得最佳浏览效果

欢迎关注山大视点微信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