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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举办知名学者法史学座谈会

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2日 11:36 点击次数:


    [本站讯]11月16日,中国社科院研究员、著名法史学者、中国法史学研究会会长杨一凡教授受聘为山东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同日,杨一凡教授与刚刚被授予山东大学名誉教授的台湾张伟仁先生、最近加盟法学院的山东大学一级教授武树臣先生共同与法学院部分老师和研究生进行了座谈交流。
     张伟仁先生认为,中国传统法文化并不是只有刑法,在由国家制定的法律中,民法确实比较简略,人们的行为更多由民间规范来指导,这些规范存在于家训、团体规范、乡规民约、行业惯例当中,所以我们不可以把法的范围看的过于狭窄。事实上,在中国古代存在着两套规则,一套是由掌握权威的人制定的律令等,一套是由民间逐步形成且行之有效的规范,在研究法史的过程中,不能只用西方的概念来看中国,因为中国古代的“小政府”特征,决定了政府的法令很薄弱,作用范围很有限,而社会的秩序不是单靠政府的法令来维持的,所以对中国传统法文化应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杨一凡教授谈到了理清中国古代多种法律形式的问题,他认为,法史学如果认为中国古代是以刑法为主的结论是片面的,那么我们对经济法、行政法、军事法等都缺乏研究。古今法律是相通的,古为今用的关键是要挖掘优秀法律文化遗产,在当代,培养严谨的学风,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来推动这个学科走向科学,是我们法史研究者共同的责任。
    武树臣教授认为,中国法史学要研究中国法律文化“是什么”、“怎么样”和“为什么”的问题。他认为,今天我们正在进行的是“是什么”的问题的研究,我们应重新审视中国法律的客观历史;其实中国古代民法很发达,但它是通过礼对个体自然人之间、家族之间进行调整,靠的是风俗习惯来进行的,而这些不是写在法律上的,而是写在法官脑海里的,现在的民间习惯也在起这样的作用。
    三位先生还就中国传统的司法判决有没有确定性和预期性的问题与师生进行了探讨。他们都从自己学术角度认为,中国古代司法是有确定性的。古代在成文法不完备或者现行法不符合统治阶级新政策的情况下,法官会通过创制适用判例的形式来解决成文法僵化的问题,而判例也是有确定性的;中国古代法律实践的成功经验是以例辅律,用例诠释法律条文之所谓;最后,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虽然也有掺入天理、人情、个人意志的情况,那只是个别情形,并不能破坏整个法的确定性。各位教授在介绍自己的观点时,还不时结合同学们的疑问进行了解答和阐释。                                   ]


【供稿单位:法学院    作者:马建红    编辑:新闻中心总编室    责任编辑:红岩 广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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