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大邮箱 | 投稿系统 | 高级检索 | 旧版回顾

视点首页 > > 正文

法学系列讲座:论犯罪共同实行行为

发布日期:2010年07月20日 21:27 点击次数:


    [本站讯]7月15日上午,山东大学法学院冯殿美教授在逸夫法学楼作了题为“论犯罪共同实行行为”的讲座,以法学院为主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参加了讲座。
    冯殿美教授主要从共同实行行为的概念、构成要件、结合方式和不同身份人的共同实行行为四个方面对犯罪共同实行行为进行了讲解。冯殿美教授提出,现在中国刑法上只有主从犯之分,并不按照在犯罪中的分工来分。因此,研究共同犯罪可以区分不同的犯罪实行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从而更好地解决量刑问题。
    在讲座中,冯殿美教授对共同实行行为的概念进行了详细解说。冯殿美教授首先用形式说、实质说和形式实质说对实行行为进行了解释。随后他以形式实质说为基础,解释了共同实行行为,强调共同实行行为为两人以上。在共同实行行为的构成要件中,冯殿美教授提到了主体要素、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三个构成要素。在谈及共同实行行为的结合方式时,冯殿美教授讲到有分担共同实行行为、并进共同实行行为、原始的共同实行行为、承继的共同实行行为这四种实行行为,结合方式有单一实行行为的分工结合、复合实行行为的分工结合和择一实行行为的结合三种。在不同身份的共同实行行为这个问题上,冯殿美教授提到,对于此问题主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学说。冯殿美教授对此持肯定说的观点,并从理论层面、司法解释和定罪量刑三个方面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整场讲座中,冯殿美教授大量引用现实案件,给同学们解说了学术界各种有权威的学说,并且大量运用比较手法,使同学们对共同实行行为有了较为直观和深刻的认识。整场讲座学术性和专业性比较强。
    冯殿美,现为山大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研究所所长,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法律系建系之日起至今,他先后担任法律系党总支副书记、副系主任、总支书记、系主任兼总支书记,建院后曾任副院长兼院分党委书记、院分党委书记。]

【供稿单位:暑期学校记者团    作者:董雪莲 宋玉玉 周琳琳    编辑:新闻中心总编室    责任编辑:红岩  】

 匿名发布 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0条评论    共1页   当前第1拖动光标可翻页查看更多评论

免责声明

您是本站的第: 位访客

新闻中心电话:0531-88362831 0531-88369009 联系信箱:xwzx@sdu.edu.cn

建议使用IE8.0以上浏览器和1366*768分辨率浏览本站以取得最佳浏览效果

欢迎关注山大视点微信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