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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善恶与法律思想

发布日期:2012年03月12日 16:42 点击次数:

  在社会生活,尤其在道德领域中,“性善说”占据着绝对的优势。基于对人性善的设定,我们才有了对一个人的恶行进行控诉的道德支撑。试想若人性本恶,那么人做坏事就是其本性的流露,本就无可厚非,我们又为什么要横加指责呢?
  在法律领域内,对人性的设定就比较复杂了。若人性本善,就没有法律存在的必要了,因为法律从总体上是惩恶而不是扬善。但若人性本恶,法律存在的充分性就变得更加艰难,因为法律要做的是抑制人的本性,这对法律的要求更加苛刻。
  那么人性究竟是善还是恶?
  在道德领域,人们更愿意承认人性是善的,只有这样道德才有存在的必要。而在法律中,人们更愿意承认人性是恶的,只有这样,法律惩恶的作用才能得到发挥。在不同的社会领域,人们对人性的价值倾向是有差别的。人性是善是恶主要取决于不同社会领域的作用范围和影响方向。这样我们就可以理解在道德领域和法律领域对人性的不同评价。
  在道德领域,人们主要通过舆论评价和非暴力方式进行社会管理与控制。在这样的情况下,设定人性为善,更有利于通过这种社会控制方式来维持社会的稳定与健康运转。试想,若设定人性本恶,我们在道德领域能够通过什么方式来达到维持社会稳定的目的呢?我们每天的说教是阻止不了人们的犯罪的。
  在法律领域,国家强制力是法律运作最关键的保障。倾向于人性本恶的价值设定,更有利于为法律的惩罚手段寻找合法性。只有人存在自利之心,法律的存在才显得有必要。通过法律的强制作用不仅能起到惩恶的作用,同时还以反面的角度来促进人们向善,从而间接地达到了扬善的目的。这样通过法律的作用就可以达到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在上面的分析中,我们看到道德与法律两种社会控制手段对人性的判断要求是不一样的,这主要是因为他们所发挥的社会作用是不一样的,后者惩恶,前者扬善,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法律与道德的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之间若即若离的关系,更为问题的处理增加了难度。关于两者关系的讨论早已持续了数千年,笔者自知不可能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所以对于二者的关系,笔者不进行理论上的论证。但笔者愿意从实践的角度来指出二者在现实生活中关系的微妙变化。
  在现实社会中,法律的强制控制能力高于道德,这一点我们不能否认。但道德的优势在于它从来都站在神坛上,用高标准来衡量着世间的万事万物。所以造成一种现象就是,法律总是愿意向道德贴近,以自己的判断是否合乎道德要求作为法律优劣的重要标准。
  正统儒家思想是以人性善为起点的。但事实情况呢?笔者以儒家思想中的“亲亲相隐”思想为讨论对象。
  费孝通先生曾指出中国的社会是差序格局的形式。“西方的社会有些像我们在田里捆柴,几根稻草束成一把,几把束成一扎,几扎束成一捆,几捆束成一挑。每一根柴在整个挑里都属于一定的捆、扎、把。每一根柴也可以找到同把、同扎、同捆的柴,分扎的清楚不会乱的。”“我们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一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的圈子的中心。”这其实有一点像蜘蛛网,而我们每个人正是网中的蜘蛛。
  在差序格局的社会里,并没有风行于整个社会的统一道德标准,一切都以自我的判断为标准。所以当我们要对一个人进行评价时,一定要看他是谁,和自己有什么关系,关系是远还是近,这就是中国的人情观念。我们常常乐道于儒家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可按照这样差序格局以自我为开始的行为模式进行逻辑推理,它的反面就是一个人可以为自己而舍弃家,为家而舍弃国,为国而冒天下之大不韪。而为家而舍国的现实表述不正是“亲亲得相首匿”吗?在差序格局的社会形态下,我们很难说他这样的行为究竟是为公,还是为私。站在社会的角度来看,他是为了家庭的私,而站在个人的角度,他正是为了家庭的公。差序格局里公私界限的模糊,使我们对“亲亲相隐”行为的评价难以定论。而我们每个人都是一个差序格局的中心,站在我们自己的角度来看,“亲亲相隐”当然是合乎情理的,所以我们今天会有很多人呼吁恢复“亲亲相隐”,说这是人性最本真的表达。这样的判断将会造成私人道德的泛滥,而私人道德泛滥的后果将不堪设想:一个圣贤的君王可以为了让父亲躲避惩罚而“视弃天下犹弃敝龊,窃负而逃”。
  差序格局下的中国社会,团体道德鲜有,私人道德盛行,而“亲亲相隐”正是这一社会现实的集中表现。在这种差序格局所形成的私人道德里,很难孕育出平等、公平的观念,因为每个人的差序格局的圈子都不一样,有大有小,有远有近。一个人在自己的圈子里居于中心地位,但在别人的圈子里可能连边缘都算不上。
  笔者认为儒家虽然标榜人性本善,但却是在以“自己”为中心来行事,仍然是利己的表现。这正是儒家表里不一。虽然儒家思想中有“仁者爱人”的至理名言,但那样的爱也是有差别的有等级的爱,是以己为中心而扩展出来的爱。与“拔一毛一利天下而不为”的杨朱相比,儒家是聪明的,因为他们懂得推己及人,在保全自己的情况下,还能抽出时间来评价别人,帮助别人,而杨朱只是贵己。但从本质上讲,二者又有什么差别呢?不都是贵己的表现么?只不过有量的不同而已。
  儒家的思想看似“爱人”,但却是已个人为标准的“爱人”,在现实中仍然是“贵己”;西方的法律思想虽然强调“利己”,但却是在个人与团体辩证统一的前提下的“利己”,并在现实中做到了保护人权与遵守法律并行不悖。
  以上的表述阐释了人性善恶之辨的理论与现实问题,并比较了中西方法律思想在此问题上的不同态度。笔者并没有崇洋媚外的倾向,只是想说明:不管我们是坚守本土资源还是选择法律移植,都必须对人性善恶这一问题进行科学的把握与判断。尤其当我们面对西方法律中的利己思想时,一定要仔细研究,吸取其中的本质思想,千万不要只移植其中的利己思想,而没有看到它背后的个人与团体的辩证统一。这样是百害而无一利。

【供稿单位:《山东大学报》2012年3月8日    作者:尹子文    编辑:新闻中心总编室    责任编辑:子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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