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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张新宝教授法学院作报告

发布日期:2011年05月27日 13:57 点击次数:


    [本站讯]5月25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法学》杂志总编、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张新宝在法学院学术报告厅为师生奉献了一场主题为“人格权法的基本理论”的精彩学术报告。报告由法学院申政武教授主持。
    张新宝教授首先从人格权的角度阐释人权、宪法规定与民法制度之间的关系。他指出:宪法不是部门法,也不是公法或私法,而是根本大法。宪法规定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所有重大问题。民法对宪法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具体化现象值得深思。在基本人权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关系有两种理论模式:一是先有基本人权,再有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最后依据宪法制定民法,从而规定各种相关的人格权。二是先有民法,再制定宪法,并将宪法权利上升为国际人权。张新宝教授还论述了作为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格与保护人格利益的人格权。人格与人格权二者之间的确有密切的联系,人格即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如果人格不存在,当然对人格权的保护也就无从谈起,但不能将二者混同。首先,主体的人格即法律主体资格,在民法中即民事主体资格,但其并不体现或者保护具体的利益;其次,人格在民法中具体体现为以“能力”为核心的自然人制度和法人制度,人格权则偏重于对民事主体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及相关精神利益的保护。人格作为法律主体资格,不仅是人格权存在的基础,也是其他权利如财产权利存在的前提。因此,不能因为二者的紧密联系放弃在民法典中对人格权进行具体详细的规定,否则将不利于对主体人身、精神及识别方面利益的保护。张新宝教授提出了许多独创性的见解,极大地拓展了师生们的学术视野。张新宝教授还耐心细致地解答了部分老师和同学的疑惑。
    申政武教授对报告进行了精辟的点评,认为张新宝教授的讲座启示大家应当拓展思维,跨学科、多角度地思考研究问题。]

【供稿单位:法学院    作者:薄卫东    编辑:新闻中心总编室    责任编辑:红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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