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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金明教授力主“常回家看看”入法

发布日期:2012年07月06日 08:15 点击次数:

  中国在上个世纪末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11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人口接近1.85亿,占总人口的13.7%。据预测,到“十二五”期末,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21亿。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会达到2.48亿,占总人口比例将会达到17.1%。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工作提上议事日程。6月26日,备受关注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从现行6章50条扩展到修改草案9章86条,新设3章、新增38条、修改38条,法律修改几近“脱胎换骨”。法律修改在制度上有很多突破,但最受关注的是被俗称为“常回家看看”的条款:“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一项针对是否支持“常回家看看”入法的社会调查显示,支持者占42.2%,反对者占35.6%,无所谓者占22.2%。持反对意见者的主要理由是这一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常回家看看”应当归于道德规范调整的范围。
  针对这一条款的可操作性问题,山东大学肖金明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人们对这一条款存在误读。“社会上的误读在于过分强调法律的制裁性,多数人认为对于不常回家看看的行为难以实施制裁。实际上,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款都是制裁性条款或者都可引起惩罚,像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这样的法律,更多地设定了倡导性、鼓励性和保障性条款。法学界和法律界则将可操作性混同于可诉性。可诉性的意思是我拿着这个条款可以去打官司,但是可操作性的概念更大,除了可诉性以外,它还包含更多的意义,比如可以成为评判是非、行政问责、调处家庭纠纷的重要原则和依据。”另外,肖金明教授认为,应当全面看待这一条款,“经常看望”与“经常问候”是并列的,如果不能做到常回家看看,经常问候老人还是能够做到的。更关键的是这一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义务,社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这实际上是实现“常回家看看”可行性的一项保障措施。
  在接受中央电视台“新闻1+1”节目采访时,肖金明教授主张应当全面看待老年人的需要,主要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籍三个方面。“‘常回家看看’条款是一种通俗的说法。这一条款满足的是老人在经济、生活照料以外的第三种需要,即精神抚慰。满足这一种需要主要靠家庭成员,这是社会和他人无可替代的。”有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数全国已达3300多万。早在2010年,我国城乡空巢家庭约50%。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核心城区,空巢率甚至达到了70%。这实际上意味着,老年人经济方面的需要不再是第一位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籍的需求越来越迫切。正是基于这样的客观现实,肖金明教授和他的课题组呼吁将适应老年人精神需要的“常回家看看”入法。在参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起草时,肖金明教授力主将“常回家看看”写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一部具有鲜明的社会法属性的法律,所以会从鼓励、倡导的角度设定条文。不仅仅是‘常回家看看’条款,一些政策性责任条款同样不具备可诉性。但这些条款能产生明确政府、社会、个人责任的效果。它更大的价值在于通过法律起到倡导和指引作用,它可以与精神文明建设、社会道德和家庭文化建设结合起来,关键在于使这样的条款所承载的孝文化和传统价值深入人心,使每个家庭成员能够更好地理解、认同和履行道德和法律叠加在一起的责任。”
  “近十几年来,家庭中养老的问题,社会上见义勇为的问题,不断地考验着我们的道德底线。为老年人精神慰籍立法,为保护见义勇为行为立法,也是社会转型时期道德反思和寻求道德出路的一种选择。一个美好社会应当是一个靠道德维护的社会,但我们的社会尚没达到这样的水平,反而还有远离这种境界的趋势。在社会转型期,家庭内外道德不彰,一些体现传统道德价值的功能弱化,人们的道德需求与社会道德现状之间距离拉大,这就有必要适时地让法律来支撑道德。‘常回家看看’确是一个具有浓厚或者说鲜明道德色彩的条款,这无疑是对社会转型时期道德滑坡的一种反映,实际上也是我们保守传统道德的多项选择当中不可替代的一种选择,就是说要用法律来支持道德。”肖金明教授认为,在西方福利国家为摆脱福利制度困境而发起“找回家庭”运动的时候,我们一定要慎重对待社会转型时期家庭的观念和功能变化,要留住家庭,守住家庭的价值。“常回家看看”这样的条款其意义主要不在于它的“法律上的有用性”,而在于它有助于促使每一个老年人拥有一个道德充盈的家庭。
  山东大学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法律研究始于2009年。从2011年5月起,肖金明教授主持的山东大学“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研究”课题组就密切关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执法检查、修法调研工作;2011年8月底,肖金明教授受邀参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起草工作,课题组向全国人大内司委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专家稿),专家稿成为修法起草工作的重要参考;2011年12月初,受全国人大内司委委托,山东大学承办“老龄社会法律应对暨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学术研讨会,会议成果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工作产生了重要推动作用。


【供稿单位:学术研究部    作者:刘冰    编辑:新闻中心总编室    责任编辑:莉荔 东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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